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

作者:燃新网  发布时间:2024/4/18 9:27: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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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微信办公”算不算加班?2023年8月10日,司法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公布一起案例,北京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性加班”,随后#下班

“微信办公”算不算加班?2023年8月10日,司法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公布一起案例,北京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性加班”,随后#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话题登上热搜。

案例显示,李女士曾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岗位。李女士主张某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等。关于加班情况,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某公司认可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女士主张其下班后存在延时加班、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李女士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

经查,李女士主张的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的沟通交流,李女士表示自己系运营岗位,岗位职责是搭建运营组织构架、负责程序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负责投放计划制定和实施、研究产品优劣并做跟踪、负责商务拓展等。

某公司则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女士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某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只是需要员工回复客户信息,某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一审法院对李女士的主张未予支持,北京三中院二审改判支持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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