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作者:燃新网  发布时间:2024/4/18 9:27: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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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4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一审判决显示,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案例显示,原告某(上海)

2023年4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一审判决显示,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

案例显示,原告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应用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并于2019年10月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还制作了两段视频。

2022年7月,被告杭州某光纤网络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使用Ada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被告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作为标题一部分。

2022年12月,被告删除两段被诉侵权视频。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对于Ada形象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后撤回)、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虚拟数字人Ada的人物形象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Ada对应的真人驱动演员进行职务表演,原告享有相关著作权及邻接权,被诉侵权行为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在其抖音账号上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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