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结婚证就可以随便拿对方的任何财产了吗?
已回复2012/2/7 14:37:59
我是郴州人,和一位四川籍男士在2011年5月认识,7月8日闪电式拿了结婚证,我在郴州开家具店一直没有去过他的家。婚后我把整个店交给他一个人打理,后来因为他每个月都说店是亏的,我每个月另外自己再掏钱交铺租,但我给他我的卡里的周转资金却一毛都没有了,12月又来问我要钱,说又没有钱交铺租了,我说没有钱了,叫他去问他的家人要,因为自从和他认识,他就吃住用的全部都是我的开支。我婚后在郴州订的一套房子都叫我写上他的名字是共有人了,他说因为怕他将来在郴州居人篱下会没有面子。我的家人和朋友都劝我不要和他这样总是知道花我的钱的男人在一起,我看他也没长进,我不可能一辈子自己挣钱来养着他,于是便提出离婚了。他一听离婚了,求我不要离婚,就自己打了四万块到我卡里,说是问他妈妈要了四万块给我,就当这家具店是和他一起合股开的,这样以后就算亏也是两个人的,我以后就不会去怀疑他的帐不对了。就这样闹了几天别扭,于是他趁我2011年1月10日至15日不在家,把我的小车开走了,店里的东西弄得干干净净不知去向,家里的保险柜也撬开把我的金器全部偷走了。我回家后报警了,可是警察说是感情纠纷,不受理,叫我去法院。第二天我又去法院,可法院的人告诉我不受理,因为他在我们当地没有呆上一年,叫我去他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我打电话去四川了,他们派出所还是说要在这边立案先,他的家在何方我都上114里找。车子保险公司也说只有派出所受理了他们才受理。况且他现在还在发信息给我说他是和我打了结婚证的,连警察也拿他没有办法,叫我再打5万块就把东西还给我,他又不敢露面怎么还?还很嚣张的说我在明他在暗我们走着瞧。我到底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你说的这种情况可以请求法院参照无经常居住地或者下落不明处理,由你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2/2/10 8: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