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争议
已回复2011/3/25 21:27:23
我组是有土改证,四定林权所有证。于1996年国家林木价格上涨,普乐乡林场出于自己单位的利益,就向民伸手争利,争夺我组集体财富,乡林场负责人先进行乱砍滥伐,破坏我组的林木和利益。我组组民发现后进行强行制止。但无效,迫使我组全体群众阻拦运输车辆,经多次上访后林场协同乡人民政府,县林业纠纷调处,与我组进行调处处理。以三万元人民币作为当年采伐林木的补偿为由,强迫我组各别组民签字后在由调处些协议。所以这样就形成了这个争议书。
如果你村对协议效力有异议,你可以申请县政府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的,你可以人民法院起诉。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3/29 12: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