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夺在押人员 一审判决9年
已回复2006/4/27 23:18:34
您好!在前几天的判决中被裁定为劫夺在押人员罪,案情中,他伙同十一人在医院持械(刀)劫夺了一名在押人员。那名人员先还在逃,有另外两名加他共三人被抓,那两人另案处理。其他人包括被劫夺人员均在逃。准备上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行为人劫夺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为确保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押解罪犯一般由武装人民警察和监管人员联合进行,因此,劫夺被押解人员,一般是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武装警察、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对罪犯的正常押解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押解途中劫夺被押解人员的行为。
劫夺,是指使用暴力公开、强行的抢夺,犯罪对象是正在押解途中的罪犯。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犯罪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故意实施,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6/4/29 21:4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