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已回复2010/11/29 15:23:34
原告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架子工程发包给邵某(包工包料),邵某又将该架子工程的劳务工程(包工不包料)发包给第三人曾某。曾某请被告蒋秋葵等人到该工地从事架子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100元一天,曾某有工程的时候,就电话通知被告来做事,工资实行不定时发放。被告做事完全由第三人安排并负责指挥、管理(包括安全管理)。2010年1月28日,原告因需装卸该工地的一台升降机,与第三人曾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以1000元发包给曾某。当天,曾某即安排被告和邵某进行拆卸该升降机,工资仍是100元一天,由曾某直接支付。被告在拆卸升降机架子顶棚时,钢丝突然断裂,升降机顶篷摔落,被告因此受伤。事后,被告先后被送往某县第一人民医院、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为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2010年5月26日,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谭律师:你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应当是存在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2/4 18: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