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0735-2170799
网站首页
在线咨询
资产拍卖
团队荣誉
团队成员
谭建强律师
王妤琛律师
曹露露律师
吴淑媛律师
肖敏律师
联系我们
亲办案件
团队案例
常用法规
首席律师
谭建强律师
最新推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刑事诉讼法修改难在哪里
梁慧星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您现在的位置:
执行律师在线
>> 留言咨询
咨询问题
请问
已回复
2010/3/25 9:52:57
男方是教师、与前妻离婚后小孩归男方抚养;另有一女生是农民、离婚后与前夫所生的小孩归前夫,现无小孩。请问若这两人结婚、能不能在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的情况下再生一小孩!
律师回复
你好,湖南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再生一小孩。你的情况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再生条件。
回复人:
回复时间:
2010/3/29 14: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