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
已回复2007/2/2 9:41:20
我父亲是一政府机关退休干部,因患老年痴呆与2004年1月29日走失,至今尚未找到。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去年停发了我父亲的养老金(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这与宪法规定的宣布失踪及宣布死亡的条件相背离。请问我该怎么办?诉诸于法律能打得赢官司吗?
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后面两种成立的条件。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出具下落不明证明的单位可以是下落不明的公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派出所。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不确定得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劳动部门的规章指的是下落不明,并不是失踪或死亡,而你爸爸确实已经走失2年多,因此劳动部门做法没有问题。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4/11 17: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