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是否合理!
已回复2009/4/10 17:31:00
1.劳动合同是从08年9月1号到09年9月1号,但期限是1年,这样的合同是不是属于无效合同
2. 在你合同快到期时,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合同,但合同上规定:本合同期届满,如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未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本合同继续有准备,自动延长一年。这种情况是不是单方解除合同,应不应该向该公司索赔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和合同违约金。
你好,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可以不与你续签合同,但需提前通知你,否则要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你在单位工作一年,还可以再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4/23 14: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