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国劳务的问题
已回复2009/3/15 21:17:34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现在在日本劳务,由于金融危机的原因,需要提前回国,日本签证还有1年的时间,请问下,回国后我们应和劳务公司应怎么样交涉,能得到补偿吗?谢谢,我的邮箱是:fulysky@163.com
你好,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有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的确切证据时才能中止合同,中断合同的处理办法应在劳务合同中列明,如雇主原因应补偿劳务人员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和负担劳务人员的回国机票等。另具体事项的处理需依据你所签订的涉外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3/16 22: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