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违期未办理房产证事宜
已回复2009/3/5 20:14:17
律师:你好,我是于2005年7月买的房子(是现房),但到现在开发商也未给我们办理房产证,其间我们多次找过他们,也未果;现我们有几位业主准备联合一起上诉开发商,我想问一下我们胜诉的机率有多大;如果我们胜诉了开发商是不是要赔偿我们钱,因为在我们的合同上的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如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那像这样的,假如我是20万买的房子,那他们要赔偿多少钱,再我们前期大概要先支付多少诉讼费和律师费呢?
请尽快答复,谢谢!!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诉讼费按国家规定支付,本站有计算方式,律师费请直接与律师联系。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3/6 14: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