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照劳动法规定的合同有效么?
已回复2009/2/27 0:31:43
去年我在嘉和名叫上班,当时老板逼迫我们签了一份2年的合约并扣押了600元的服装保管金,后来因老板未能帮我们购买养老保险并有为男士服务当初她说是专为女士服务的~因此我要求跟她解除合约,并且退还我的600元,但是她却说我跟她签了2年的劳动合约的没的退.为此我到了当地的劳动局要求他们帮我们(还有2个93年的同事)调解,但是那的人一听我们老板的名字就随便问了下我们就玩电脑了,当我要求他陪我们到店里的时候他却不耐烦的回答叫我们回家等消息,现在好几天了一点音训也没有~~我们都有那张保管金的收据应该很容易办的呀~?!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行政人员不作为你可以向其主管单位举报或投诉。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3/2 22:5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