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已回复2006/7/15 1:14:59
您好:我是一名电工,几年前不幸在工作中被万伏高压击伤,给我个人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后经工伤鉴定为四级伤残。 几年来我多次向单位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家人的护理费,单位上却以种种借口敷衍一直不肯赔付,并停发了我出院在家休养期间的奖金和劳保,请问我该如何向单位索赔?索赔的标准是什么呢?什么是平均月缴费工资?要求补发在家休养期间的奖金和劳保合理吗?还有就是:我能向单位要求精神赔偿吗?如果单位老是这样一直拖下去,我该怎么办?恳请赐教良方,谢谢!!谢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是工伤损害赔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工伤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咨询的事项比较复杂,建议电话咨询或者来所咨询。
我所会指派律师为你专门解答。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6/8/10 23: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