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偿
已回复2008/8/16 14:54:25
我是郴州华明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员工,2000年以前是国有企业,叫郴州电厂,2000年后买断工龄与香港国明公司合资成立郴州华明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国有控股。2004年香港国明公司收购了国有股份,使合资企业变成了独资企业,继续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号到期,6月25号公司下了个文件说,合同到期自行终止,没有接到通知的员工7月1号不要去上班了,按《劳动法》还应该给我们一定的经济补偿,我想咨询像我们这种情况他应该怎么补偿我们
你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按照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因该规定没有追溯力,所以只能从2008年1月起适用该规定,按你的情况从2008年1月开始计算工龄,你只能获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8/28 21: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