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 同居多年配偶自然死亡财产继承问题请回复 急急急
已回复2006/6/28 10:50:11
同居多年配偶自然死亡 请问:同居多年是否可以由其他人证明后按合法夫妻分配财产
另外此房产是由同居夫妻2人购买 房产名为(夫)名字 (现已死亡)
请问(夫)的姐姐是否有权索要房产继承权?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按同居关系处理,则房屋为共同财产,相互之间无继承权。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夫的姐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夫无子女、父母,则其姐姐有继承权,但夫如还有其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继承权利与夫的姐继承权利相同。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6/6/30 7: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