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
已回复2008/3/13 15:54:40
我想了解一下有关小孩子的抚养费用,就目前的生活水平来说,现在郴卅最低的抚养费是多少,因为我们男女双方都有工作。民事调解书上面写着,婚生男孩xxx随女方被告xxx生活,男方我原告xxx支付200/月抚养费,今后小孩xxx的教育费按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1)对方要求增加抚养费.我怎么做才好.月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还有那方面)
2)我能要求免除:今后小孩xxx的教育费按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吗?
3)婚生男孩xxx随女方被告xxx生活.现在男孩xxx在读书其间以全名更改.我能要求不改名吗?
4)学生教育费是指哪些。(国家的一费制、学杂费、豆奶、校服、学生保险费、水费)我应该交哪些。
所以,我想就这些问题仔细问您一下。希望您看到我的留言,与我联系。谢谢!
一、离婚后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条件
(1)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月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等。
二、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他方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除非有法定原因,不得要求免除。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终止其给付: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三、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这种情况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申请都得不到批准。 另父母一旦离婚,有识别能力的子女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
四、婚姻法对教育费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范围,但客观的讲子女的教育费应该包括书费,学杂费,文具纸张,辅助参考资料,业余爱好的培养以及课外辅导等费用。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4/11 14: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