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拘禁
已回复2007/11/30 8:58:44
你好,我哥哥因为非法拘禁和一些经济纠纷,七月份被逮捕,到现在已经差不多四个月了,可是到现在为止即没有宣判,也没有放出来。请问公安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将他放出来,或者是尽快宣判也好。谢谢。
刑事案件 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由法院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
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12/6 1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