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已回复2007/9/28 10:24:47
我有一套房子于04年卖给了一位朋友,当时他说手头没有这么钱,先付一大部分余下的5万元缓以下给,而且他说急于要房子结婚让我先给他钥匙,由于考虑到是朋友碍于面子,我就答应了他,结果这一住就再也不肯付钱了,因为当时他付房款时我打给他的收条上没有写明房款未付清,我只是这样写的收到房款共计多少元为此他抓住这一条,不肯再付款了,我听了后很生气,决定不卖给他了,把这个房子卖给别人,因为我跟他之间没有签定任何协议,而且房产证也在我这里,现在的房价这样高,我那里地段又好,要的人很多,我把房子卖给别人叫别人来赶他走,然后让他来起诉我,我愿意付清他所付的房款和利息,我能这样做吗?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履行。房款是否付清可以考虑参考当时的市场价确定或其它相关的人证与物证确定。如果确是未付清房款且未过户,可以考虑要求对方与对方解除合同,要求其返还房屋,当然,你应当退还房款及利息。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10/5 9:19:20